在被告方发起的反诉情况下,法院应对反诉的提起是否符合普遍适用的
起诉条件及反诉特殊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若经查证确属符合受理所需之条件,则该院应依法予以接收处理。倘若被告方选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方主动放弃其法定的答辩期限权益,否则法院应当暂停当前庭审进程,以便原告方有充足时间进行充分的答辩,同时另行确定新的开庭日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的方式,将两个
诉讼案件合并进行调查取证以及法庭辩论环节,最终也会对这两个诉讼案件一并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