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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反诉法院一定要受理吗

在被告方发起的反诉情况下,法院应对反诉的提起是否符合普遍适用的起诉条件及反诉特殊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若经查证确属符合受理所需之条件,则该院应依法予以接收处理。倘若被告方选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方主动放弃其法定的答辩期限权益,否则法院应当暂停当前庭审进程,以便原告方有充足时间进行充分的答辩,同时另行确定新的开庭日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的方式,将两个诉讼案件合并进行调查取证以及法庭辩论环节,最终也会对这两个诉讼案件一并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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