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负有
债务之情形下,被
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舍弃所
继承的
财产权益。
继承权乃我国公民具备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资格,公民既可依据自身意愿,合法地行使此项权力,以便承接本应由其予以继承的遗产;
同时亦可自由决定是否放弃这一法定权益。因此,当被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时,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
放弃继承”,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对继承权的主动放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