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因此无法进行独立的税收缴纳事务。作为其归属的母公司,依法必须遵循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一)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二)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
公司印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四)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明;
(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