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典中,对于强奸罪的认定秉持着“结果主义”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意图实施强奸罪的嫌疑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方面要有采用
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逼迫妇女与自己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另一方面,性行为的完成也是必要条件,即必须实际发生了性接触的事实。如若仅存在前述行为,但未能落实到性交这一结果上,那么通常难以与强奸罪相联系。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在我国强奸罪的认定上,
犯罪结果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属于典型的
结果犯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