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范,当公安机关对已进行
拘留的嫌疑人,倘若判断有必要实施
逮捕,应于
刑拘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复杂或情况紧急等原因,提交审查及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一日到四日不等。对于具有流串作案、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行为特征的重大嫌疑犯而言,其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能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正式
批捕申请书之日起,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贩卖毒品罪的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天加七天,共计三十七天。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