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若遇特定
案件类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在特定条件下对
涉嫌犯罪者进行先行
拘留措施。这些情形包含:即将实施
犯罪行为、已经实际施行或犯罪行为已被及时察觉,受害者或目击
证言确认该嫌疑人
犯罪罪名,在相关地点或住所内发现法定
犯罪证据,试图在犯罪后采取自杀、逃离现场等行为,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
串供可能性,未如实交代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个人
身份信息,涉嫌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集体作案等重大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