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相关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提起公诉的案件之审判期间设定为两个月之内,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如若此类案件有可能被判定为
死刑或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间延长至三个月;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权而受理案件,那么其审理期间应当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间。鉴于
非法拘禁罪属于
公诉性质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来看,其审理期间通常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有特殊情形出现,可依据法律程序适当延长审理期间。关于判决的确切日期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的审理进程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