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
盗窃罪的
犯罪嫌疑人不予
起诉,则应将此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对此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若经复议后仍无法接受,公安机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这就意味着,倘若盗窃罪嫌疑人未被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拥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审视其先前作出的决定,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向上级检察院寻求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