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法
诉讼法规则中的第36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嫌
受贿类罪行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均须遵照相关规定进行辩护。若在无其他
辩护人的情况下,亦未由法定的法律援助机构
委派相应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的话,这类人士将权利接受值班律师的会面。值班律师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对
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方面的法律协助。因此,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尽快与法律援助机构或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取得联系,以获取值班律师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