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针对那些因触犯
刑事法律而被判处
拘役或
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下的被告人,只要同时满足
犯罪情节轻微程度、
犯罪主观认知及行径上的自责态度、以及宣告
缓刑后不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诸多条件,便可依法宣告缓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组织者是否能够获得缓刑的判决,这主要是因为是否给予缓刑的判决,还需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与被告人的个体特征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组织者能否获得缓刑的判决,需要全面考虑到他们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实施的具体行为、产生的相应犯罪结果、自责悔过的诚意以及他们对社会带来的潜在危害性等等方面。倘若组织者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并且经由法院判断,缓刑的宣告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不良冲击,那么就有可能会对组织者予以缓刑的判决。然而,若组织者的
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予以缓刑判决的特殊情形,那么法院有可能会选择不对其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