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高速公路的运用效益,有效制止偷逃通行费用现象,若车辆在高速公路网络中停留超出24小时或在此路段(即同一条高速公路)内连续滞留超12小时,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应的高速超时费用。若采用里程除以最低限速(即每小时60公里)来进行收费计算,如此方式主要是确保收费计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
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