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四十六周岁以上者,将获发长期有效之居民
身份证;对于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者,会颁发
有效期为十年的居民身份证;而已逾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者,则会分发有效期达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至于已满十六周岁且未
满二十六周岁的公民,如有正当意愿,可以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届时将会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