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制作铝热剂的行为本身在法律上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然而,铝热剂本身作为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如果私人制造过程中缺乏适当的防护措施,就会对
公共安全带来潜在风险,例如引发火灾、洪水、爆炸等问题,甚至可能涉及投放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手段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在此类行为尚未导致严重后果之前,适用刑期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不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该
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只有当行为具备公共危险性时,才有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反之亦然。因此,这些
犯罪行为被归类为公共
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对象包括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及公众生活的稳定和安宁。根据这一原则,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稳定和安宁的行为。其
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主要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众生活稳定和安宁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损害结果。此类行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行为,破坏公用设备或设施,从事恐怖活动,针对具有极高杀伤力的
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
犯罪,或者违反安全规定导致
重大事故。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在本章的
故意犯罪中,虽然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损害结果(但部分犯罪仍需考虑危险结果,另有部分犯罪则需要发生替代性的损害结果);而
过失犯罪的成立,则要求行为确实造成了具体的损害结果。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