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者因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行而被人
民法院依法
定罪量刑并
处罚后,于其在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中展现出优秀的德行和改造意愿,那么他将有幸获得
减刑的机会。
依照我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各项纪律规章制度,虚心接受各种教育改造措施,确实地展现出真心实意地悔过赎罪之诚意,或者展现出
立功赎罪的行为和事迹,都可以申请得到减刑的宽恕和宽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