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受害者因车祸遭受伤害并已经出院在家庭中进行调养的阶段,能否获得
护理费用的额外
赔偿应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决定: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受害者在出院之后能够自行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行动能力和自理需求,那么此后便不应再提出关于护理费用的赔偿请求;
第二种情况则是,若受害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其丧失了原本拥有的生活自理能力,或者在出院之后经由医生的建议而需专门安排人员进行护理照料,在此类情况下,受害方有权向
肇事方主张护理费用的补偿请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项请求必须同时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支持其合理性,这些证据通常包括医院出具的
病历记录以及出院小结,此外还可能包括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等各种文件来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