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对于票据的出票方与承兑方所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从票据规定的兑现日期开始计算,
有效期为二年;即时见票支付的
汇票以及
本票的情况下,其行使权利的期限则是从发出票据的那一刻计起,同样也只有两年的期限;至于持有
支票的持票人对于票据出票方的权利,则是从票据发出时间开始计算,有六个月的保护期;对于持票人对前一手背书人所拥有的追索权,则应当自其遭到拒绝对票据进行承兑或者拒绝对票据进行付款之日起算,时效亦为六个月;而对于持票人针对前一手背书人提出的再追索权,则需要在偿还
债务或者受到提
起诉讼时开始计算,时效则为三个月。
《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
证人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
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
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
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