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冷静期间内的任何时候,无论是双方还是单方面出现变更意愿的情况,都有法定的资格向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
离婚登记手续。
这意味着
离婚协议是基于离婚这个既定目标而达成的附加条件性的协议,它的效力仅在旨在结束夫妻关系的正式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并领取了
离婚证书之后才会得以确立。
在此之前,在持有离婚协议期间,其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并未产生。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