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
法规政策规定,职工福利费用是不可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仅限于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处理等环节的项目方可获得抵扣资格。
倘若在实际操作中错误地把福利费作为可抵扣部分进行处理,那么此项进项税额需作相应调整,企业也应该在相关证明文件认证日期所在的会计月份,相应地将该金额计入到"增值额—应缴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一账户中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