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责任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具体有如下几点解释:
首先,若某一
当事人存在明显过错,导致了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承担起全部的事故责任。
其次,如果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当事人共同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产生影响的程度,应当被划分为
主要责任方以及次要责任方。
再次,若各方面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那么这就属于难以预料的交通
意外事件,对此各方都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此外,对于
无证驾驶者,其责任将另行进行相应的
处罚。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