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条款来看,当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状况业已消失且罪犯所应受到的刑期尚未全部执行为止,则须将其重新投入监狱进行更为严格的执行。
而所谓“
监外执行”,即是针对那些因身患法律规定之特定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将其
刑罚执行场所及方式暂时予以调整,于狱外展开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项独特的刑罚执行体制。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