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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养狗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涉及到的有关宠物饲养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若饲养之动物所致他人损害,则在法律层面上,该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需注意的是,倘若能够明确证实该损害系由肇事方当事人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引起,那么畜主可免除或者降低相应的责任比例。

二,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且未能为所涉动物提供充分之安全保障,从而导致他人因此遭受伤害,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依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然而需注意的是,倘若能够明确证实损害之发生是由于肇事方当事人之故意行为引起,那么畜主可据此减轻其所负担的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被明文禁止饲养的剧毒犬类及其他危险性畜牧等动物而言,倘若它们引发了他人之损害,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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