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涉及到的有关宠物饲养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其
一,若饲养之动物所致他
人损害,则在法律层面上,该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应负有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需注意的是,倘若能够明确证实该损害系由
肇事方当事人之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引起,那么畜主可免除或者降低相应的责任比例。
其
二,如有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定,且未能为所涉动物提供充分之安全保障,从而导致他人因此遭受伤害,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依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
赔偿责任;然而需注意的是,倘若能够明确证实损害之发生是由于肇事方当事人之故意行为引起,那么畜主可据此减轻其所负担的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被明文禁止饲养的剧毒犬类及其他危险性畜牧等动物而言,倘若它们引发了他人之损害,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