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
传唤,亦可实施
刑事拘留。
2、传唤乃
司法机关为了确保
诉讼当事人能够在指定的时间与地点,依照法定程序到案接受审理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若在调查过程中证实
违法或
犯罪行为确已发生且
证据确凿之时,即便没有通过传唤的方式,涉事嫌疑人同样也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后果。
公安机关对于遭受
拘留的人员,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展开讯问工作。
若在此期间发现拘留决定存在不当之处,理应立刻予以解除,并同时发放相关的
释放证明文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