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取保候审的权力是存在的。
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到期之后,将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改变被取保候审者的
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对应的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当取保候审的时限临近结束,实施机关有责任在
最后15天之前向决定机关发出通知,
然后由决定机关采取行动,决定是否解除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控制,或者变换相应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更换措施的决定能在取消取保候审之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在收到决定机关的《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更改强制措施的通告后,执行机关需要立即遵照执行,并且要及时将执行的最新进展情况通知决策机关。
通常来说,如果公安机关决定退还被告人的
保证金,应该在解除对
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取保候审之时,同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所有的保证金如数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签字确认。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