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申请新的
身份证件完成之日起,原身份证一般情况下便不再具有
使用权限。
这是由于在新身份证证件制作完成且正式启用后,旧有的身份证将依法得到回收处理,或者依据相关
法规被予以注销。
在这些流程实施完毕之后,旧有的身份证件便丧失了其应有的
法律效力和身份证明功能,进而无法再被用于任何业务或个人事务中。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
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
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