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被
抵押至银行之后,
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查封。
依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依据职权,针对该抵押资产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性行动。
然而,若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强制拍卖或变卖程序处理该房产,那么所获得的价款应由
抵押权人,也就是银行,享有最先受偿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权、
质押权或
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
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