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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撤回后能不能再次申请

对于已经被裁决撤销或按照撤诉程序处理过的案件,若原告再次以同样的诉讼请求进行起诉,那么人民法院有义务予以接受并立案审理。
在婚姻案件中,如果原告选择撤销诉讼或是经过撤诉程序处理的案件,并且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仍然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和理由,那么就不能再基于此发起新的诉讼,这意味着法院将严格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关于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他们主动撤诉,通常是由于其诉讼理由并不充足或者所述事实无法证明。
具体来说,当案外人和相关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反对,并且认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时,应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上诉;但是,如果他们的争议与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无关,则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新的诉讼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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