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
诉讼案件
胜诉而对方依然坚持不予还款时,
当事人可向所在
司法机关申请对
债务人实施
强制执行程序。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定与裁决书所明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均应予以无条件遵从并履行相应义务。
如有一方当事人无故拒绝履行此等义务,则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对其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