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离异案件中涉及到的房改房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点意见来妥善予以解决:
首先,当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使用了
共同财产以一方父母为购买者的名义购买了房改房,且
产权证上仅有一方父母的名字的情况下,则此套房产应排除在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外;
然而,在
离婚这个特殊时刻,作为配偶的一方曾经对这套房屋的
出资部分,仍可被视为是一种具有
强制执行力的债权而得到处理和解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