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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下各项基本前提条件:
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关系,且此一债权关系已经被债权人所主张亦或得到了双方的约定确认;
其次,应明确债务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积极地行使其自身的债权,甚至是在此基础上与其所享有的相关从权利也未能予以充分利用;
再者,于这一系列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侵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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