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并不绝对。它还可能涉及到执法机构对涉事的主体采取
刑事拘留或其他正式的强制性措施等相关事宜。在实际的法律程序中,对接受询问者的留置时间自其到达公安机关时起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而在特定的环境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核准,这一期限可延展至四十八个小时,但在此期间必须保留完整的盘查记录。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
量刑有关的事实、
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