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
书面形式如借据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及其他所有能明确显示出借贷双方确实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
证据,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
追回欠款。若
借款人在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欠款,合法的债主便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欠款索偿:
首先是协商解决这一方法相对较为简便,但由于并未获得
强制执行之利,因此未经法院裁决并无任何执行力。
其次为发
起诉讼这是在经过友好商谈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
债权人可根据相关证据,如
身份证明文件、诉状和借据,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若法院最终判定借款人需归还欠款,但其在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结束之后仍然未能履约,债主则有权自
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截止日开始计起两年内,向原作出判决的法院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这种方式拥有最为强大的执行力支持,但相对而言需要花费更长时间。
最后是支付令债权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交
支付令申请,以此途径
追讨欠款。此举所需成本较低,然而支付令存在实效性问题,一旦失效就可能需要转向采用
诉讼方式进行
追责。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
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
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