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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原因是否要告诉投标人

原初报价公告发布之后,随之进行的废除活动,需要进行辩正说明此类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投标报价方面的法规制度,并且已经对最终的中标的结果构成了重要影响,同时也不能够通过任何形式的弥补与修正来恢复正常状态。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可以在正式公布的中标通知下发之后,进行废止中标的程序。
然而,废标的决定并不是毫无约束,除特殊情况比如采购任务被自动撤销之外,均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要求,重新启动招标流程;倘若必须采用其它合法方式进行采购工作的话,则必须在
接下来的采购行动开始之前,得到设区的市级、自治区级乃至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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