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源于
假释,即对于符合法定
假释条件的
犯罪分子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在
刑罚执行完成之前,应为假释的罪犯设立一定时间内的考察期限,该期间便称为假释考验期。
根据我国《
刑法》第83条明确规定的假释考验期:
“若被判处
有期徒刑,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为假释考验期;而对于被判无期
徒刑者来说,假释考验期设定为十年,且这一期限自假释宣告之日开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原
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的情况下,才有资格
申请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必须实际执行满13年以上方可适用假释。”于是可知,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绝不会高于其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