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词以及辩解出现了反复的情况,然而在庭审之中对相关事实予以了坦诚的陈述并且与其他的
证据能够形成完美吻合的情况下,我们便应当对他在庭审中的供词持有肯定的态度;但是,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就已经向我们展现出他们的供词和辩护存在反复性,而在庭审过程中却未能对此供词做出一个明确的承认,并且也无法找到其他的任何证据来支持之前的供词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够将庭前所提供的这些供词作为确凿可信的证据进行采纳。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