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项内容并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针对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地产,若未就所有权划分做出专门协议注明,即使
产证仅载明其中一方之姓名,此等房地产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处理;另一方面,由双方父母联合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其
产权认证文件上仅以某一方子女的名义进行登记注册,则该不动产可视为双方遵照各自父母的
出资比例所拥有的份额,但在此前提下,
当事人应有相关约定证明其归属。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自婚后起,若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于其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认证文件上以出资者子女本人的名义登记注册,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不动产可以理解为仅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
赠予行为,应被理解为是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