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承人欲采取
书面形式表达其
放弃继承之意愿,须向其他
法定继承人表示;若采取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之意愿,经本人确认并得到其他充分
证据支持时,亦应被视为合法有效。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对其是否愿意
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应于继承事项启动之后且
遗产分割前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