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诈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者是否愿意宽恕涉案人员对于审判结果所产生的影响可谓至关重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诈骗案作为一种公共
刑事案件,无论
被害人是否表示原谅,都不会影响到检察机关依法
提起公诉的义务与权利。在检察院审查案件相关材料之后,只要满足
公诉条件的,便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立案和
处罚;反之则会选择不予
起诉。然而,从实际操作来看,诈骗案件涉案人员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例如真诚地承认错误并甘愿接受
法律制裁、积极采取措施偿还
赃款和
赔偿损失等等。面对这样的情况,为了保护
受害人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司法机关不可能无视被害人的谅解书而采取偏颇对待。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