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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扣了怎么取车

本篇文章将向您详细阐述在遭遇交警扣留车辆的情况下,如何按照程序进行汽车取回操作:
首先,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定相关检测报告和评估结论后的第五日,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方前往领取涉案车辆;
其次,若受通知对象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前来提取车辆,经连续三次公开通告且历时三个月仍未出现领取行为,则这个时间段内所有因扣押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保管费等,皆由负责扣留车辆的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最后,自相关检测报告及评估结论得以确认的那一刻起到第五天结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通知涉事方前往领取先前扣押的事故车辆。
然而,倘若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取通知后,涉事方依旧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前去领取,那么其后产生的存储车辆所需的各类费用则需由涉事方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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