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当事人单方面委托
司法鉴定所产生的法律效应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若在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之后,表示无异议并认可其合法性,那么该鉴定意见便可被视作具有
法律效力的
证据,从而得以采纳用于案件定罪判决;倘若对方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并且能够提出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或瑕疵,那么就必须接受新一轮的
司法鉴定程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
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