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
土地纠纷时,优先考虑通过
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磋商来寻求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处理。若相关人员对该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提交至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