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
强制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存款以及其它形式的资金进行冻结或控制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且在此期间内具有可供延长的空间,具体总量为三个月。
其次,对于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规定,同样遵循这个准则。
另外,查封、扣押动产的处置期限通常不能超过一年;
至于冻结不动产业和其他各类
财产权益的期限,则不可超过两年之久。
《关于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