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二审可以被
发回重审的次数,现行法律
法规主要本着如下准则进行限定:
1.在
刑事诉讼中,如果裁定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或者
证据不足而需要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仅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原判决发回重审的,并无时间和次数的严格限制。
2.相较于刑事诉讼,在
民事诉讼中,如果判定认为需要以事实不清等理由发回重审的话,同样最多只允许进行一次的发回重审操作;而当程序合法性出现问题时引发的重审,并不存在固定的次数限制。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
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