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债未能及时偿还是否构成诈骗这一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即
行为人到底是因为缺乏还款能力,还是纯粹故意拖延不肯偿还欠款。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原本打算按期偿还
债务,但是由于经济窘迫而无力偿付,从而导致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话,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所谓的诈骗
犯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债权到期后才开始产生拒不偿还债务的念头,且在明知自己没有足够能力清偿欠款的前提下仍然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他人财产予以隐匿或转移,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定性为侵占罪。
另一方面,如果从借款伊始,行为人就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借贷,那么这种行为便已经符合
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要件,具体涉及到此种行为可能导致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以及
合同诈骗罪等多种类型的犯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