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亲仍然保持健康且精力充沛时,他们通常被视为未满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
然而,当情况发生变化时,例如父母失去行动能力或患上精神病因而无法发挥其
监护责任,而且孩子的祖辈们,包括祖父祖母与外祖父祖母均离世,此时姐姐可能会被选为新的
监护人。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