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查看此股东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了其所
认缴出资的义务。
不论对应股东是公开身份的显名股东与否,抑或是以匿名形式存在的隐名股东,如果他们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已按照承诺完全
实缴了其应履行的
出资义务,这时他们将无需为其他关联公司的负债承担任何
赔偿或
连带责任(除非有
证据证明他们恶意地破坏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然而,若该股东未能如期足额完成其认缴出资义务,则该股东须在原定的认缴出资范围之内再次履行其新的出资义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
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
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