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主要是指在公民之间及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工商企业间所形成的
借贷关系和交易行为。
作为一种直接性的融资方式,相较于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性融资途径,民间借贷可谓是民间资本投资的重要通路之一,也是我国民间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此类涉及到
经济纠纷的案件并非由公安机关进行
管辖处理,相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这类
纠纷应纳入人
民法院受诉的范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