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权行使进行明确的界定,乃是妥善处理与审判该类案件的关键和首要步骤。
对于
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
管辖问题,其具体范围应当依据物业管理行为的种类以及特点进行科学划分。
如今,由物业管理引发的
民事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的
当事人都会选择将物业所在地点的法院作为
诉讼请求的提出方,且将该地点视为业主或者使用者的实际居住之地。
然而,某些受理相关案件的法院却未能区分各种物业管理纠纷的各自特性,从而导致
案件处理上的混淆不清。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