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
拘传并不等同于
传唤。
传唤表现为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用
传票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告到案接受询问;而拘传则为公安
司法机关在未经
拘留逮捕的情况下,强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到特定地点接受审问的手段。
同时,我们要明白,传唤并不是
强制措施,它不具有强制性,且不得采用强制方法进行。
但唯有拘传,能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强制方法实现。
除此之外,上传唤不仅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这类角色,对于其他人也同样适用。
而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
另外,我们需要了解,一般情况下,经合法传唤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无正当理由仍未到案,公安司法机关才能采取拘传这个强硬的手段。
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利无需经过传唤,直接采取拘传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