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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四个条件

关于执行异议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我们为您提供以下详细了解:
首先,当涉及有关房产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可能违规或不当的情况时,您有权向执行方提出异议;
其次,当法院收到您提交的申请书之后,他们也有责任在15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在充分核实证据后,判断您的理由是否真实有效,若理由确实成立,则应立即着手进行纠正或撤销相关事项;相反地,如果您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您的主张,那么法院将依据事实并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可能无法满足您的请求且会搁置这一请求;
最后,如果您对于判决结果持不同意见,也可在10天内向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额外申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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