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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申办所需满足之各项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是依法完成用地审批手续,且已获取相关建筑工程用地批准证书;
其次,对于位于城市或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需得以完备;
最后,施工现场已初步达致施工条件,如若涉及征收房屋等相关工作,进度须与施工程序大致相符。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之明确规定,申请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首先,凡依法应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者,皆应已完成此建筑工程用地批准程序。
其次,对于依附于城市或镇规划区范围之内的施工项目,施工方也须获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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